律師:
  只要沒脫離車輛、不是因為自己的原因受傷,乘客都可依據《合同法》向公竹北房屋交公司索賠
  ■記憶體重慶晚報見習記者 胡其濤
  坐公交車下車時不幸摔傷,公交公司該不該擔責?估房地產計很多人答不上來。
  重慶晚報記者昨日從九龍好房網坡區法院獲悉,一位老太下車時摔傷致殘,法院認為她不是自身原因受傷,而公交車所屬公交公司未能將她安全運達目的地,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日前,該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4.8萬餘元。
  法院介紹,2012年11月6日晚上6點左右,68歲的張老太乘坐公交車去南方花園,該站是終點站預防癌症。公交車並未在終點車站下車,而是開到了位於南方花園D區的公交車調度室門口停了下來。因車門口路面有水,又坑窪不平,張老太從後門下車時摔倒受傷。
  張老太被送到高新區人民醫院,醫生診斷她多處骨折。由於傷情嚴重,同日她轉入市中醫骨科醫院。
  去年2月,張老太因腰骶部反覆疼痛再次住院治療。隨後司法鑒定她的右肩、右踝兩處十級傷殘。公安機關經調查認定,老張從公交車後門下車過程中受傷,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
  張老太隨後將公交車所屬的公司訴至九龍坡區法院。張老太稱,她乘車到南方花園,公交車卻未在終點站停車下客,導致她下車過程中右腳踩入水中受傷。
  公交車方辯稱,張老太是在下車後因路面坑窪而摔倒,司機駕駛車輛沒有違章違法行為,張老太受傷與公交車無關,該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庭審中,老張自願放棄了部分醫療費,還降低了殘疾賠償金。
  九龍坡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張老太乘坐公共汽車在下車過程中摔倒受傷,屬於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殘,現無證據證明她受傷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同時公交車方也沒能提供證據證明傷殘是張老太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作為承運人,公交車方未能將她安全運達目的地,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還認為,公交車停在路面有水、坑窪不平的地方讓乘客上下車,並非全無過錯。
  最終,法院判決公交車方賠償張老太4.8萬餘元。
  乘車摔傷
  哪種情形公交擔責
  乘客下車摔傷,公交車是否擔責?重慶晚報記者走訪了幾個公交終點站。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公交車師傅稱,每個月公司會組織兩次行車安全知識培訓,有老人、孕婦上下車時要慢啟動車輛、到站後車停穩再開門等內容。該師傅稱,如果公交車停穩後,乘客下車摔傷,“這要怪他自己”,公交車不該擔責。另外3位公交車師傅也支持該觀點。
  重慶潛衛律師事務所何桐雨律師認為,不以公交車是否停穩作為判斷擔責的依據,而應是以是否有責任、過錯作為擔責的判斷依據。乘客下車時,如果還有一隻腳沒有脫離車輛,一旦受傷,公交車就要擔責;如果乘客雙腳脫離車輛,公交車就完成了承運任務,此後乘客受傷,公交公司就不擔責。
  何律師稱,只要沒脫離車輛、不是因為自己的原因受傷,乘客都可以依據《合同法》向公交公司索賠。
  乘客擠下車摔殘
  公交公司判賠13萬元
  新華網江蘇頻道2011年11月30日報道,年近八旬的老王乘坐公交車回家,刷卡後被前面乘客擠下車,摔成八級傷殘。江蘇省無錫崇安區法院認為老王刷完卡後即與公交公司建立客運合同,公交公司有義務將他安全送達目的地。
  為此,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老王13萬元。
  顛簸摔殘乘客
  公交公司判賠8萬餘元
  揚子晚報2013年7月18日報道,60歲的老李乘坐公交車上班,路上公交車遇到大坑上下顛簸,坐在最後一排的她跌落在地,腰椎骨折致十級傷殘。南京雨花台區法院認定公交公司應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殘承擔無過錯責任,為此判決公交公司賠償老李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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